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向辉、徐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向辉,徐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798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77826,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被告:杨向辉,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徐秋,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向辉、徐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 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