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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美清等申请刘良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清,潘金云,石红礼,杨老往,潘老共,杨老耶,候老留,刘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清,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定威乡计水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8********。申请执行人潘金云,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水族,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八开乡亚类村第*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3********。申请执行人石红礼,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水族,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八开乡摆辽村第*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6********。申请执行人杨老往,男,1984年5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计划乡摆拉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4********。申请执行人潘老共,男,1960年5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八开乡计划乡摆拉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0********。申请执行人杨老耶,男,1958年5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计划乡摆拉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58********。申请执行人候老留,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计划乡污略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5********。被执行人刘良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共和村278,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陈美清、潘金云、石红礼、杨老往、潘老共、杨老耶、侯老留与刘良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62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良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美清、潘金云、石红礼、杨老往、潘老共、杨老耶、侯老留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良玉支付劳务工资20000元,赔偿交通费损失857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8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良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7年3月15日,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良玉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8日,在被执行人刘良玉户籍所在地平江县长寿镇共和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刘良玉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良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美清、潘金云、石红礼、杨老往、潘老共、杨老耶、侯老留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良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美清、潘金云、石红礼、杨老往、潘老共、杨老耶、侯老留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62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均成人民陪审员  李 韦人民陪审员  丁旦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亮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