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2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靳喜清申请执行刘四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喜清,刘四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靳喜清,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四锁,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靳喜清申请执行刘四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与2017年8月31日分别作出的(2017)内0602执恢275号之二、(2017)内0602执恢27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四锁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刘四锁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四锁在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郝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