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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向东受贿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30号之三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向东,男,生于1958年8月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向东犯受贿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向东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的住房,因该房产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且系家庭唯一住房,现由其前妻和儿子共同居住,依法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向东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住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洪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