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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某某;王利顺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王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性,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矿区。被执行人:王利顺,男性,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矿区。本院在执行常某与王利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利顺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经查询银行无存款记录;查询房产,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查询车辆,无相关信息记载;查询股票、证券,无开户信息记录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常某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矿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荆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