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龚淑良、童绪让、龚北宁、童北琼诉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谢永如、龚玉林、龚健辉、龚淑仙、谢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淑良,童绪让,龚北宁,童北琼,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谢永如,龚玉林,龚健辉,龚淑仙,谢燕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361号原告:龚淑良,女,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童绪让,男,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龚北宁,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童北琼,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组。法定代表人:龚玉良,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组村民小组长。被告:谢永如,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玉林,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健辉,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淑仙,女,193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谢燕如,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龚淑良、童绪让、龚北宁、童北琼诉被告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谢永如、龚玉林、龚健辉、龚淑仙、谢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谢燕如、谢永如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路群审 判 员 杨 君人民陪审员 钟永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