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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龚淑良、童绪让、龚北宁、童北琼诉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谢永如、龚玉林、龚健辉、龚淑仙、谢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淑良,童绪让,龚北宁,童北琼,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谢永如,龚玉林,龚健辉,龚淑仙,谢燕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361号原告:龚淑良,女,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童绪让,男,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龚北宁,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童北琼,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组。法定代表人:龚玉良,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组村民小组长。被告:谢永如,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玉林,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健辉,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淑仙,女,193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谢燕如,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龚淑良、童绪让、龚北宁、童北琼诉被告荣县双石镇燕子村第九村民小组、谢永如、龚玉林、龚健辉、龚淑仙、谢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谢燕如、谢永如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路群审 判 员  杨 君人民陪审员  钟永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