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子书与柯克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子书,柯克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449号原告:钟子书,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告:柯克光,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住彭泽县。原告钟子书与柯克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子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远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