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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子书与柯克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子书,柯克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449号原告:钟子书,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告:柯克光,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住彭泽县。原告钟子书与柯克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子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远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