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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楚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楚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持的票据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于2017年2月27日遗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楚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楚君,经理。申请人上海楚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持的票据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于2017年2月27日遗失,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1日前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楚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1,700元,由申请人上海楚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蕾审判员 沈秋锋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