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德喜与李怀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喜,李怀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644号原告:王德喜,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先友,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霞,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9743351L。负责人:赵琼,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德喜与被告李怀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德喜自行承担。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