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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明亮申请执行关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亮,关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吴明亮,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关键,男,1979年8月7日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