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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邯郸市丛台区某某汽车运输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邯郸市丛台区某某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某某汽车运输队,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丛劳人仲案(2017)003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8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