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光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洛阳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光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洛阳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曲爱霞,曲意生,曲拥军,曲义军,曲林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913号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上海国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史万福,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福春,男,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光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中宫底村。法定代表人:曲爱霞,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C区127、128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芹,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曲爱霞,女,1962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曲意生,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曲拥军,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曲义军,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曲林杰,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顾县。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光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洛阳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曲爱霞、曲意生、曲拥军、曲义军、曲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新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