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卢建成与吴舍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成,吴舍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3626号原告:卢建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吴舍皮,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卢建成与被告吴舍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舍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建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2280元,并支付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撤回支付利息的诉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吴舍皮于2008年12月向原告购买包装材料,货款14580元一直未付。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14580元,并于同日支付2300元,剩余1228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吴舍皮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被告吴舍皮向原告卢建成购买包装材料,共欠货款14580元一直未付。201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14580元,并于同日支付2300元,剩余1228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告卢建成与被告吴舍皮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1228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舍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舍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建成欠款12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吴舍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汪佳丽书 记 员 郑 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