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林裕华、林月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林裕华,林月花,王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960号-9申请执行人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23373-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金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邦荣。被执行人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裕华。被执行人林裕华,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月花,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丽辉,女,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林裕华、林月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为沪D×××××、沪D×××××、沪D×××××、沪D×××××、沪D×××××、沪D×××××、沪D×××××、沪D×××××、沪D×××××等九辆牵引车,及车牌号为沪K×××××、沪K×××××、沪L×××××三辆半挂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裁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D×××××日野牌YC4180SH2PE重型半挂牵引车变更登记至竞买人任锡平(身份号码:)名下。二、协助办理上述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违章。三、注销抵押权人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在被执行人上海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D×××××日野牌YC4180SH2PE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抵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