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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0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10696号原告:邓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被告有洁癖,处处看不惯原告;1988年,被告因动迁与原告姐姐吵架,与异性同事姘居,造成夫妻矛盾;2016年,原、被告争吵期间,被告将原告手臂抓破,并将桌子上东西摔在地上。原告是想在外找个女人,但找不到,现因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涉讼。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30多年的夫妻,双方是有感情的,被告不计较原告在外找小三要求离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因同事而相识恋爱,1982年1月28日登记结婚,1985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邓某某。婚后,原、被告间因家庭琐事有过矛盾。2017年3月,原告通过网络结识一婚外异性,并追求该异性,向该异性写情书。又查,2017年4月16日、18日,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表达爱意及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子女,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同舟共济。现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有违公序良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谈情说爱,未能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婚外异性的关系,影响了家庭和夫妻情感,但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微信则表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告能够自重、自律,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原、被告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