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7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晓颖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颖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27刑初7号公诉机关炉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颖(微信名:欧芮),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大专文化,二手汽车销售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北关大街4号,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康,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炉霍县人民检察院以炉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颖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颖及其辩护人张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研究,现已审理终结。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害人徐某某打算去西藏旅游,经朋友介绍加入了一个叫“川藏第一路况”的微信群,并在群里认识了被告人张晓颖,双方商定一同拼车去西藏,2017年3月26日被害人徐某某在成都乘坐被告人张晓颖驾驶的本田飞度轿车前往西藏,一路同行的还有另外两辆车,共计8人。2017年3月27日到达炉霍县城,入住于炉霍县布达拉酒店.2017年3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因身体不适和需要灌氧气袋先回了布达拉酒店休息,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晓颖来到被害人徐某某入住的503房间,以其入住的房卡在另外一同伴那里和取车钥匙为由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入住的503房间,进入房间后,先是闲聊,随后将被害人徐某某按倒在床上,要求被害人徐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徐某某不同意并进行反抗,被告人张晓颖掐住被害人徐某某脖子,并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被害人徐某某在受到暴力和威胁后未能再进行反抗,然后被告人张晓颖对被害人徐某某的多个身体部位进行轻吻、抚摸。期间被害人徐某某曾伺机逃跑,但被被告人张晓颖拉回去,并脱光自己的衣服和被害人徐某某的衣服(被害人徐某某仅剩内裤未脱),后被告人张晓颖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抚摸、亲吻。之后被害人徐某某以其痛经为由,请求被告人张晓颖帮忙去买红糖,待被告人张晓颖离开503房间后,被害人徐某某跑到酒店柜台自己在503房间内的遭遇告诉了柜台服务员,在服务员的帮助下,徐某某又给自己的同学龙某某打电话并向其诉说了在酒店的遭遇,龙某某接到电话后,叫其姐夫曲某前往布达拉酒店将被害人徐某某接到曲某家中,到了曲某家后,被害人徐某某通过电话向炉霍县公安局报案。炉霍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及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张晓颖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晓颖辩解称: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张康辩解称: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晓颖自愿认罪。2、被告人张晓颖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张晓颖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4、被告人张晓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经朋友介绍被告人张晓颖与被害人徐某某在“川藏第一路况”微信群商定自驾游去西藏。2017年3月26日张晓颖与同行的八人共驾驶三辆车从成都出发,于3月27日到达炉霍县城,并入住于炉霍县布达拉酒店。3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因身体不适和需要灌氧气袋先回了布达拉酒店休息,下午18时许,张晓颖借故进入徐某某入住的503号房间。进入房间后,先是闲聊,随后将徐某某按倒在床上对其身体多个部位强行亲吻、抚摸。并进行威胁、恐吓。期间徐某某曾伺机逃跑,但被张晓颖拉回去,并脱光自己的衣服和徐某某的衣服,继续对徐某某进行抚摸、亲吻。之后徐某某以其痛经为由,待张晓颖离开购买红糖之机离开了503房间,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柜台服务员,并向其同学龙某某打电话,并由同学姐夫曲某将其接走。被告人张晓颖于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9日凌晨0时54分,炉霍县公安局新都镇派出所接徐某某电话报案称:其在炉霍县布达拉酒店503号房间内一个名叫张晓颖的中年男子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企图强奸她。接报后新都镇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3月29日0时58分赶到布达拉酒店,并在布达拉酒店505号房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晓颖抓获。经初审:犯罪嫌疑人张晓颖对用暴力、威胁的手段猥亵徐某某,并试图强奸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布达拉酒店五楼7503号房间,中心现场北面有一过道,与7503号房间相望,中心现场东面为7501号房间,西面为7505号房间。7503号房间南北长7.4米,东西宽4.0米,大门位于北墙西侧,为木质房门,房卡感应开锁,感应开关正常,房门锁扣缺失,其余结构完整,未见明显撬压痕迹。进入房间后有一过道,过道东西宽1.6米,南北长2.2米,过道东侧有一木门通卫生间,过道西面摆放有一衣柜,衣柜南侧放有一矮桌;在距北墙1.15米靠卫生间房门处地面上发现一黄色锁链(编号1号锁链,照相固定,原物提取),过道南侧为休息区,休息区东面靠东墙处放有两张双人床,两张双人床靠墙处各放有一床头柜,双人床上铺有白色被褥,铺盖呈堆叠状,枕头位于双人床东侧;休息区靠西墙处放有一电视柜,电视柜中部上方墙体上安有一电视机,在北侧双人床的西北角地面上发现一灰色纸板(编为2号纸板,照相固定,原物提取),2号纸板距休息区北墙80cm,距西墙1.8cm米;在南侧双人床西北角地面上放有一黑色方形垃圾桶(编为3号垃圾桶,照相固定),垃圾桶内放有黑色垃圾袋,在垃圾袋内发现一团带有红色斑迹的卫生纸(编为3-1号卫生纸,照相固定,原物提取),提取卫生纸后见垃圾袋有少许粘性液体(编为3-2号粘性液体,照相固定,原物提取);在西墙电视柜上发现一卫生纸(编为4号卫生纸,照相固定,原物提取),4号卫生纸距休息区北墙3.7米,距西墙25cm;在两张双人床之间过道内发现两双拖鞋,一双为白色布质拖鞋(编为5号白色拖鞋,照相固定,原物提取),5号白色拖鞋距休息区北墙2.4米,距西墙2.4米;另一双为粉色塑料拖鞋(编为6号拖鞋,照相固定,原物提取),6号粉色塑料拖鞋距休息区北墙2.4米,距西墙2.7米;在两张双人床之间的床头柜下发现一卫生纸(编为7号卫生纸,照相固定,原物提取),7号卫生纸距休息区2.4米,距西墙3.3米;距被害人徐某某供述其强奸位置位于北侧双人床上,提取床上床单一面(编为8号床单,照相固定,原物提取);在两张双人床之间的床头柜柜面上见一矿泉水瓶(编为9号矿泉水瓶,照相固定,原物提取),9号矿泉水瓶上标有“农夫山泉”字样,距休息区2.2米,距西墙3.5米;在南侧双人床上发现一白色毛巾(编为10号白色床单,照相固定,原物提取),10号白色床单距休息区北墙3米,距西墙2.7米;在10号毛巾东侧被褥上见有塑料袋(编为11号塑料袋,照相固定),塑料袋内装有桂圆,余未见其他异常。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晓颖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害人徐某某。6.提取笔录、视频及打印微信内容。(1)证实从被告人张晓颖处提取白色内裤一条、阴茎DNA试子一份、DNA血样一份。(2)证实从被告人张晓颖苹果6代手机中提取其与被害人徐某某聊天内容,并进行打印。(3)证实从被害人徐某某处提取其浅蓝色内裤一条、胸部、颈部、大腿内侧DNA试子一份,DNA血样一份。(4)证实从被害人徐某某手机中提取其与欧芮(被告人张晓颖)聊天内容,并进行打印。(5)证实从证人高某处提取其手机中与欧芮(被告人张晓颖)的微信聊天内容,并进行打印。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晓颖指认出炉霍县布达拉酒店就是其与同行人2017年3月27日住宿的地方;505号房间是其与同行人高某入住的地方;503号房间是同行人徐某某入住的房间;靠近窗户的一床边,是其用语言威胁徐某某,并掐其脖子的地方;503号房间靠近门口的一床边,是其脱徐某某衣服,对徐某某又亲又抱的地方,企图强奸徐某某的地方;503号房间的门边地板处是徐某某准备逃跑时,其抱住徐某某后一起摔倒的地方;炉霍县布达拉酒店门口处,朝色达方向的公路处是徐某某拿着行李在一中年男子的陪同下离开时行走的路线。8.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公甘公物鉴【2017】3043号、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1)所送检提取编号为3-1号垃圾桶内的卫生纸上未检出精子,检出DNA-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晓颖,似然比率为1.008×1016,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以上检材为张晓颖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所送检提取嫌疑人的内裤上检出DNA-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晓颖,似然比率为1.008×1016,在排除同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以上检材为张晓颖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所送检提取编号为4号电视柜上的卫生纸、提取编号为7号床头柜上的卫生纸、提取受害者的内裤、提取编号为11号床上的卫生纸未检出精子,检出DNA-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徐某某,似然比率为2.946×1017,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以上检材为徐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所送检提取编号为5号的一次性拖鞋上检出DNA-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徐某某,似然比率为2.946×1017,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以上检材为张晓颖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所送检提取编号为9号床头柜上的矿泉水瓶、受害人胸部擦试子上检出二人及二人以上混合DNA-STR分型,不排除包含徐某某和张晓颖的DNA-STR分型。(6)所送检提取编号为1号的锁链、提取编号为2号的纸板、提取编号为3-2号垃圾桶上黑色塑料口袋、提取编号为6号的女式拖鞋、提取编号为8号的床单、提取编号为10号的床上毛巾、嫌疑人的龟头试子,按照上述方法均未检出DNA-STR分型。9.证人证言(1)证人次里卓某、张某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徐某某要求退房,并向其告知同行人员一个男的对其又抱又亲。她当时上身穿有一绿色的登山服,下身穿了件黑色运动裤,脚上穿了一双蓝色的板鞋,戴了顶灰色帽子。经二人混合辨认,均辨认出找其退房的被害人徐某某。(3)证人高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与徐某某、张晓颖等人一同自驾游到炉霍后,2017年3月28日晚徐某某敲我与张晓颖房门,要求张晓颖打开车门取走行李,后通过微信方式告知我,张晓颖到徐某某房间里脱掉徐某某衣服,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害人徐某某和被告人张晓颖。(4)证人龙某某的证词。证实2017年3月28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我在新龙县,当时我大学同学徐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她搭载一个名叫欧瑞的人的私家车自驾游到了炉霍县,并住在了炉霍县布达拉酒店里,欧瑞喝醉酒后来到她所住的房间里,脱了她的衣服和裤子并准备强奸她,她现在已经出这些房间里了,在布达拉酒店的吧台处,现在不敢在布达拉酒店住了。当时我就给徐某某说:让她到我姐夫那儿去住。然后我给我在炉霍县烟草公司工作的姐夫曲某打电话告诉他,我有个大学同学现在在布达拉酒店吧台处,你去接一下。(5)证人曲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28日晚上22时左右(具体时间不清楚),我老婆的妹妹龙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大学的一个同学在布达拉酒店里不敢坐让我去接一下,我准备去接她时,徐某某也在给我打电话说:“在布达拉酒店的吧台处等我”。我就驾驶着我的白色丰田车来到布达拉酒店里,并在吧台处遇见了徐某某,我和她就来到了布达拉酒店的503号房间里取了她的物品,然后敲开了505号房间的门。有个中年男子就打开门并和我们一起来到布达拉酒店停放的一辆红色的本田飞度轿车后面取了她的物品,然后那个男的就回宾馆去了,我和徐某某就把她的物品全装在了我的车里,然后我就把徐某某带到了烟草公司我所住的地方,徐某某就在我家里休息了。徐某某当晚上身穿黄色的登山服,黑色的运动裤。经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害人徐某某及在505房间里的中年男子(张晓颖)。(6)证人唐某某的证词。证实2017年3月27日下午18时左右一行八人开三辆车到炉霍县城。本田车主我只知道叫欧瑞,短发、个儿可能有180,中等身材,上身穿的是绿色夹克,下身穿的什么我也没注意。我们头一天去的时候本田车里有两个男人,在成都那个年轻女子上了本田车。(7)证人陈某的证词。证实我们从成都出发自驾游随行的有三辆车共八个人,于2017年3月27日到的炉霍县城,坐在布达拉酒店。当时本田车里坐了两个中年男子和一个年轻女子,年轻女子是在成都上的车。本田车主体型中等,身高约170cm左右,年轻女子身高160cm左右,短发、体型中等。10.被害人的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和欧瑞是2017年3月12日通过我朋友庞某介绍在川藏第一路况的微信群里认识的,经微信商定后,我和张晓颖等人拼车自驾游于2017年3月27日到达炉霍县城,2017年3月28日,张晓颖以房卡没在身上进不了门和取车钥匙为由进入我的房间,进入房间被告人张晓颖用言语威胁、掐脖子等手段脱掉我的衣服裤子,仅剩一条内裤后对我身体进行亲吻和抚摸。期间,一边还给另一个叫高某的同伴回消息称:今晚在外面洗澡就不回去睡觉。后来我就给欧瑞说好话,欧瑞有点心软了,于是我就趁机说身体不舒服让他给我买点红糖回来兑水喝,于是欧瑞同意了,就出门给我买了,欧瑞出门了我就跑出这些问题走到酒店的茶楼里并对茶楼里的服务员说:“有个和我一起随行的对我动手动脚,我不敢住宾馆里了,要退房”。然后我就给我一个大学名叫龙某(具体名字不清楚、系色达人)同学说了我今晚的遭遇,然后我同学就让住在炉霍的姐夫家里,炉霍的姐夫(具体名字不清楚)就来了,然后他陪同我来到欧瑞和高某所住的房间里,我当时就给欧瑞说:“我要走,要在你车上取我的物品。”欧瑞答应后我就和欧瑞、同学的姐夫在欧瑞的车上取了我的物品,然后我到同学姐夫家后就报警了。当时欧瑞上身着灰色外套,下身着蓝色牛仔裤。经被害人徐某某现场指认,指认出炉霍县布达拉酒店是其与高某、欧瑞等自驾游人员到达时入住的酒店;该酒店503号房间是其住的房间,也是欧瑞猥亵其,并准备对其实施强奸的地方;505号房间是高某和欧瑞入住的房间;503号房间靠近窗户的一床边是欧瑞进入房间,对其用语言威胁、并掐其脖子的地方;503号房间靠近门口的一床边,是欧瑞对其猥亵,并准备对其实施强奸的地方;503号房间的门边是欧瑞在其企图逃跑时弄坏的房间防盗链;炉霍县烟草公司是2017年3月29日凌晨其从布达拉酒店里跑出来后藏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地方。经被害人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晓颖。11.被告人张晓颖的供述。证实我和徐某某在一个名叫“川藏第一线”微信群里认识,2017年3月26日上午07时左右我们自驾游的一行八人就驾驶三辆车从成都出发了,于3月27日下午到达了炉霍县城,并入住布达拉酒店。当天下午以房卡没在身上进不了门和取车钥匙为由进入徐某某的房间,进入房间我就用手掐住徐某某的脖子,并吓唬徐某某,并脱掉徐某某的衣服裤子,仅剩一条内裤后对徐某某身体进行亲吻和抚摸。之后徐某某说她不舒服,于是我就说去帮徐某某买点红糖回来。我在外面买红糖的时候,和我一起住宿的高某就在用微信联系我是否在酒店房间里,我当时就给高某说:“我在外面洗澡五分钟就回来。”之后我返回酒店并未发现徐某某,我就返回我自己的房间,徐某某和一个男人来到我们房间,徐某某说要去我的车上取行李,徐某某和那个男的走了以后,我就回房间继续睡觉了。2017年3月29日凌晨一点半左右,我就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我的微信名是欧芮,徐某某的微信名是小南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颖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颖归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 布 战 斗审判员 翁姆人民陪审员刀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泽 仁 娜 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