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锦辉与吴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辉,吴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602号原告:黄锦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锦辉与被告吴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黄锦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锦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黄锦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梦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