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9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昆山春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山春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902号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6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阿飞,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原告员工。被告:昆山春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4-009室。法定代表人:肖瑞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