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518-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傅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万清华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18-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象台村夏西工业区横二路**号甘永泉车间首层之一。经营者:万清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A楼1楼G区。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万清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下称展华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派阁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万清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专利号分别为:ZL20112046××××.1、ZL20112032××××.2、ZL20112046××××.0),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566-1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两原告傅海、派阁公司提起本三案诉讼是基于两被告展华配件厂、万清华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傅海、派阁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及展华配件厂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三款“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地及展华配件厂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三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展华配件厂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三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展华配件厂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展华配件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同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三案被告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因此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傅海、派阁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傅海、派阁公司以展华配件厂、万清华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三案诉讼,故本三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三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佛山市两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故展华配件厂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三案无管辖权,本三案应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