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忠义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忠义,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36号之一申请人侯忠义,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湖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忠义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侯忠义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十九万四千一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