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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章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178号原告: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革成路。法定代表人:张海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书慧,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晓,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9月1日,原告浙江广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广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娟娟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巧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