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与乔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金融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乔某,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第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李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吉某某,邮储银行支行职员。被执行人:乔某,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程某某,住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与乔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金融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公证处(2016)喀证经字第679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邹艳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