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留广、倪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留广,倪春凤,陈雅文,陈镕懿,陈某,XX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留广,男,1934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倪春凤,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雅文,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镕懿,女,1998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某,男,2009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XX兰,女,1938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留广与被执行人倪春凤、陈雅文、陈镕懿、陈某、XX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春凤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万基爱丽斯特小区2幢8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29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53400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陈雅文、陈镕懿、陈某、XX兰未继承陈泽民的遗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侯保中审 判 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