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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凯茜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凯茜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83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5-004-B。诉讼代表人:曹华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凯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法定代表人:杨伟伟。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凯茜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