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精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精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218号申请人湖南精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精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精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5269.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精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限额为2235269.5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PP201743011654000372)作为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精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35269.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易高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盛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