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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与范开启、范学远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范开启,范学远,王梦群,孟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273号异议人(被告):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范开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士月,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任跃齐,经理。被告:范开启,男,汉族。被告:范学远,男,汉族。被告:王梦群,女,汉族。被告:孟艳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2017)鲁1302民初5578号案件,即原告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范开启、范学远、王梦群、孟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内存款346000元的冻结行为。理由如下:本案所涉及交易最后一笔发生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而异议人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4月1日,该案查封主体错误,故,请求对该账户予以解封。原告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未作相应的答辩本院查明,原告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范开启、范学远、王梦群、孟艳平买卖合同纠纷即(2017)鲁1302民初5578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91×××71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存款62361.88元,并向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送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已将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未得知,常州金跃助剂有限公司保全其公司名下的存款并无不当。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所涉交易最后一笔发生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而其成立日期为2014年4月1日,系查封主体错误的问题,实际上应当是对本诉诉争事实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异议人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