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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毕节分行与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毕节分行,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毕节分行。负责人吴刚,副行长。被执行人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关于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申请执行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黔高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4)黔毕中执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清理积案活动将该案恢复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1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执行依据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