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建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10号之一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锋,该联社职工。被告:高建芬,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杨增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