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杰,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晋0106执8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被执行人李建杰,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中专文化,太原市食品街妈妈饺子馆服务员,户籍地山西省孝义市。本院在执行李建杰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李建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6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