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永玲与:陈佳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玲,陈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062号原告:周永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玲。原告周永玲诉被告陈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永玲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永玲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816元,减半收取计3,408元,由原告周永玲负担。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