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钱俊杰、刘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俊杰,刘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钱俊杰,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纯钢,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俊杰与被执行人刘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