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婴,女,1996年7月24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婴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7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婴结伙王燕(另案处理)在本县武康街道居仁街71号酸菜鱼馆内,窃得失某放在前台抽屉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2017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婴结伙王燕在本县武康街道河滨街好德火锅店内,窃得失主冉某放在前台抽屉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约300元。3、2017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婴结伙王燕在本县武康街道私营城康民路168号503室失主何某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60余元。4、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王婴结伙王燕在本县阜溪街道狮山小区西大门失主郑某开的如海超市内,窃得店内乐事薯片1桶、德芙巧克力2条、果冻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13.2元。5、2017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婴结伙王燕在本县武康街道河滨街大方传统菜店内,窃得失主张某钱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15元。综上,被告人王婴盗窃作案共5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788.2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方某、王某的证言、失某、冉某、何某、郑某、张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视频分析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扣押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婴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婴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