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57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跃龙北路5号文化创意大厦首层01商铺及二层01-07商铺。法定代表人:黎建明,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少颜,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瑜,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村。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被申请人:王贵华,男,1965年8月10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叶剑强,男,1964年9月26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卢志雄,男,1957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滨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贵华。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超能实业有限公司、王贵华、叶剑强、卢志雄、肇庆科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在价值6165867.14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信用担保。2017年8月29日肇庆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到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志雄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文明路28幢首层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