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玉与沙路军、彭圣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沙路军,彭圣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61号原告:郑玉,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军,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路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合肥市长丰。被告:彭圣龙,男,成年,汉族,住安徽合肥市长丰县。原告郑玉与被告沙路军、彭圣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