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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崔春敏与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敏,燕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659号原告:崔春敏,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住登封市。被告:燕松山,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住登封市。原告崔春敏诉被告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春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1日,原告借给被告燕松山10万元整,用于其公司周转,当时写下借款借条,借款期限为1年,至2015年8月21日,并约定利息为15‰,每月的21号还息1500元,但于2015年5月21日还息后,被告再无还本还息。到期后,燕松山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春敏的起诉。原告崔春敏预交的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乔梦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