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2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健康与方治水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健康,方治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健康,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方治水,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韩健康与被执行人方治水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治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到本院缴纳执行款17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9月1日,本院提取方治水住房公积金2930元,方治水之妻王华丽住房公积金3070元。方治水缴纳4000元。共计10000元。尚欠7000元。当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尚余7000元,被执行人方治水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健康。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27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无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