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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2刑初43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刘雨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3年 10月14日 文化程度 文盲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彭州市 住所地 四川省彭州市 前科 情况 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戴坦 起诉书文号 彭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15日傍晚,被告人刘雨窜至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本市天彭镇西南市街206号3栋2单元204号房屋,盗走该房屋内寝室衣柜、床头柜处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余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雨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刘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雨向被害人刘菊英退赔经济损失35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王 丽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