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257承德东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东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东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山神庙村。法定代表人张玉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井胜,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徐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智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东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4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承德东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4539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081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空”、请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通过邮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7年1月、4月、7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3、2017年1月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在当地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2017年3月本院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徐锻工业园查找,得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也无留守人员,遂于现场醒目处张贴传票。5、2017年5月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智真到庭报告财产情况,与本院调查结果基本一致;程智真称因股东间纠纷导致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早已资不抵债、停止经营,现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6、2017年7月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电话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与所其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致,本院询问有关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7、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智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8、本院在执行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于2017年10月11日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539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中,根据司法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徐州科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早已停止营业,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承德东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12民初4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冀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