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月兰与程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兰,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陈月兰。被执行人:程文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月兰与被执行人程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477号确定:被告程文平应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费97931.1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月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程文平在金融系统、土地、工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月兰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文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程文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月兰97931.17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陈月兰发现被执行人程文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学超审 判 员 周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