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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诉被告洪连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洪连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249号原告:李强(又名李强娃),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保,襄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洪连生,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襄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苏理,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福利巷福利星城南1区5号楼一、二、三地下一层。负责人:张丹,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洪连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157元,减半收取2578.5元,由李强负担。审 判 长 张跃文人民陪审员 宋开珍人民陪审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