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3355苏州市欣仁塑料厂与无锡市永晟电器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欣仁塑料厂,无锡市永晟电器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355号原告:苏州市欣仁塑料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庄基村。投资人:张虹。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坤,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永晟电器塑料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盛路59号。投资人:钱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欣仁塑料厂与被告无锡市永晟电器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欣仁塑料厂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欣仁塑料厂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欣仁塑料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永晟电器塑料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2元,由原告苏州市欣仁塑料厂负担。审判员 唐丽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