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告常咏苹与朝阳区丁长久龙虾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咏苹,朝阳区丁长久龙虾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186号原告:常咏苹,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朝阳区丁长久龙虾店,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营者:杜江,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常咏苹诉被告朝阳区丁长久龙虾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常咏苹于2017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咏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咏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咏苹承担。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