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同富、孙百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富,孙百华,麻日华,高芹,潘月起,蒋兰图,尹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61号申请人:王同富,男。被申请人:孙百华,男。被申请人:麻日华,女。被申请人:高芹,女。被申请人:潘月起,男。被申请人:蒋兰图,男。被申请人:尹传真,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相应数额的房产等其他财产(保全金额: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王同富名下的位于沂南县百苑小区6号楼4单元1楼东户做担保。证号: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