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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京东手机大卖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临沭县京东,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京东手机大卖场,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法定代表人:高树鹏,经理。被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法定代表人:高文如,董事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京东手机大卖场、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