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9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陈立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陈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9632号原告:王海龙,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立民,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陈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海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