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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昆山荣星动力传动有限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荣星动力传动有限公司,天津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荣星动力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869号。法定代表人金铭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厂长。申请执行人昆山荣星动力传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津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山荣星动力传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920元及利息、费用。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发现执行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债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津02民初第83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