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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源河、刘兴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源河,刘兴彬,周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源河,男,壮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刘兴彬,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周朝英,女,壮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谭源河与被执行人刘兴彬、周朝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兴彬、周朝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源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朝英有位于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6号海茵•国际花城二期香榭怡园II-C栋1单元202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朝英所有的位于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6号海茵•国际花城二期香榭怡园II-C栋1单元2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