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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长顺与关翠艳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顺,关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于长顺,男,55岁。被执行人关翠艳,女,42岁。本院在执行于长顺申请执行关翠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052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关翠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赵云波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