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海峰与查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峰,查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473号原告:黄海峰,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查朝波,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黄海峰诉被告查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黄海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海峰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顾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