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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海峰与查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峰,查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473号原告:黄海峰,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查朝波,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黄海峰诉被告查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黄海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海峰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顾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