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122-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201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理人:姚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系田某某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案件款20000元。嗣后,被执行人田某某亦将下余4000元交于本院,并发放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姚某,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8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欧笑谦 更多数据: